水利电力
合资建厂,合伙人要求退股金及股金利息。
合资建厂,合伙人要求退股金及股金利息。 因2005年建厂时资金不足,后要请原告合伙,并在2005年收取了原告股金*万元,并在建成营业时即2008年11月份颁发了股权证,自2008年起多次请原告到厂领取每年的的股份分红,原告至今为到被告处认领,随即在2013年突然向法院提出要被告返还建厂的投资款**万整,并要求按银行同期存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万元。不知这样的民事起诉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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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287810……(黑龙江)
提问时间:2013-06-20 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