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将自己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给自己所在的公司实施,是否有谋取私利之嫌
将自己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给自己所在的公司实施,是否有谋取私利之嫌 王××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某年10月,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同年11月获得批准,第2年7月,经与公司的正副董事长协商后,王××将该专利在本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该公司,王妻黄某和公司第一副总经理赵某分别作为王××的代理人和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王××不再向本地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本地区以外,王××有权再行转让,王××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公司全力协助,保证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王××。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交纳。如王××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分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公司在实施该专利以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王××支付了许可费。 但是,公司监事李×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王××作为公司董事,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转让给自己所在的公司实施,有谋取私利之嫌。因此要求其改正,并退还从公司获得的许可费。
问题:
1.董事王××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他应当怎样做?
2.监事李×的异议是否成立? 他应当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xian……(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3-06-18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