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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类招标评分法疑问

关于货物类招标评分法疑问 此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招标文件中价格评分权重定为“35分”,而在“投标人须知附表”中又明文规定“0≤投标报价偏离值≤[ 10]%   投标人报价不在此范围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投标报价偏离值=(投标报价上限价—投标人报价)/投标报价上限价×100%。”且“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范围的,视为无效投标”。请问这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与投标报价偏离值是不是矛盾,符合招标评分法吗?我有权对其进行投诉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jb1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6-1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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