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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2009)莱城民初字第1816号 原告吴贞希告任海泉和莱芜市三星建筑安装公司一案,两被告赔偿原告28176.21元。在2013年1月在执行时,法院已经从三星公司执行28176元,一直不给原告 ,2013年5月6日法院早上来到任海泉家,在任海泉不在家的情况下,当时只有家属在家睡觉,打电话要求任海泉回家,工作人员随后离开了任海泉家,半个小时后,法院工作人员二次回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随便乱搜】,并且让其家属滚蛋,说不是她的家,威胁还要拘留她,致使家属无法阻拦, 在搜 到车钥匙后,将一辆雪佛兰车开走扣押,在过了一个小时后,有一名工作人员拿着搜查证来让家属签字,家属为签字 , 请问:已经执行来了钱。在扣押车是否正确? 随便搜啥家是否犯法?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任海泉(山东)
提问时间:2013-06-18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