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江苏扬州,我朋友的丈夫用他们的房产向高利贷借了一笔钱,房产上是他们两个人的名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没有借钱一方,还钱后,可以起诉夫妻中借钱一方,要求还钱,若夫妻中借钱一方方无法证明该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将这笔钱还给借钱一方。
一般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债务应当为夫妻债务,因为其用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借款,即使离婚了,原来的夫妻双方仍然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