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过了,借贷双方还在执行借贷合同但没有告知担保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我认为你们的保证期间可能已过,也就是说你们的保证责任存在的期间可能已经过了,没有见到你们的具体合同,我只能说可能。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电询,也可来所面谈
1、以已过担保期限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