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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企业把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企业把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情况简介:我从小患右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等级:三级。
   一. 我从1990年2月厂长和我发生小摩擦,我继续上班,第二个月就未支付我工资,然后我离开企业寻找谋生之路(1990年2月~1998年3月工资和生活费单位一分钱也未支付)。
   二.1998 年初沈阳市开始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我让厂长出一个《证明》,证明本单位是否支付我工资或者生活费,厂长逼迫我说:“你先写一份《我志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然后给你开《证明》,由于生活所迫又无耐写下《我志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做为交换条件达成一致。当年3月份单位只发给我《失业证》(我当年4月份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未支付失业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以及相关手续。
三.2007年4月份,我去劳动局办理“因病退休手续”时,劳动局说:“缺少手续,不能办理。”我又多次找厂长办理《养老保险接续单》和《医疗保险》手续,在2008年4月我接到《养老保险接续单》可是上面的时间是2007年8月20日。明显骗人。
四.《医疗保险》手续至今单位未办理(现在我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医疗保险》)。
问题补充:
    1.企业给我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正常,如果正常应该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如果逼迫我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是否应该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和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和2条那个适合我)。
3.我要求企业和有关部门按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是否合理?
4.是按旧《劳动法》还是按新《劳动合同法》根据《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文件第一条: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应该按那个执行?我还有办法可以申诉吗?
请详细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limi……(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0-08-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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