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别人盗窃来的银行卡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案情,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有人8折让你充话费,您充值50万左右的话费,您充值这个话费是不是应该用自己的银行卡充值,为何用别人的银行卡充呢?充完以后你再把自己的钱给那个人吗?为何要这么倒腾呢,岂不麻烦?所以需要明确一下,您充值以后是自己再把钱转账给对方吗?
“天上不会掉馅饼”,8折充话费是相当大的折扣了,并且还要求您用指定的银行卡来充值?您觉得有没有问题,可能当时您并没有多想,只是想8折很便宜,充50万的话费,对方把银行卡和密码都给您,如果是正常情况,基本上不可能,风险也太大了。就这一点,您和难解释清楚。
您可能已经涉嫌盗窃罪,并且50万的数额巨大,建议您尽快委托律师界入,以更好的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盗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首先要分析你在整件事情中对于该银行卡是盗用的是否知情,并且对于充值话费是否属于合法操作。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 我的补充: 2013-06-04 07:06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一)盗窃的对象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⒈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标准
⒈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⒉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你明知对方信用卡是盗用的仍然使用并充值,涉嫌刑事犯罪,你和对方有共同的故意,应当认定是共犯,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6-04 08:15
1,关于涉嫌的犯罪问题。
你的刑期涉嫌盗窃罪,需要根据盗窃罪的规定量刑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你盗窃信用卡充值50万数额的话费,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对于你是否是盗窃罪的共犯的认定,主要看你在银行卡充值时是否明知信用卡是对方盗用的,或者说,是否可以明显判断到信用卡是盗用的,如果你但是明知,或者明显可以判断出信用卡来路不明,仍继续充值的,那么你肯定是共犯。但如果你当时不知道信用卡是对方盗用,且有理由相信对方信用卡使用合法,那么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因为你在本案中提到一个情节,对方将信用卡的卡号和密码都告诉给你,这明显不符合淘宝的交易规则,更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试想,如果你充值的不是50万而是100万,对方岂不是要冒很大的风险?而他为什么要冒这个风险,你也应当考虑过,就是很可能这个卡不是他所有,里面使用多少额度和他无关,对于这个细节,即便你当时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用的,你也应当向警方解释清楚。就好像你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买了一辆自行车,却主张自己不知道是赃物一样,很难令人信服。
3,关于你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你先已经被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那么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说明你当时并不知情,并且对上面第2点中我提到的细节问题解释清楚,从而证明你不是犯罪的状况。
如果你现在还未被刑事拘留,那么有可能公安机关也不认为你构成犯罪,将你作为受害人处理,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对你进行退赔,你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你的行为违法
如果你在网上交易的,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属于盗窃
在明知对方信用卡是盗用的仍然使用并充值,涉嫌刑事犯罪,你和对方有共同的故意,应当认定是共犯,需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你好, 涉嫌盗窃罪。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如果确属不知情,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能证明你事先不知情的话,你不承担责任,否则视为同犯,涉嫌盗窃罪。
你好,整个过程,你缺小应有的谨慎,构成犯罪了。 我的补充: 2013-06-04 09:31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争取主动和较好的效果。
你好!涉嫌盗窃罪,建议你及时报警处理。
您好,您的情况如果数额合理可能还好解释,但数额如此巨大,要说还完全不知情,恐怕很难。
您的情况不属于盗窃罪,应当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我的补充: 2013-06-04 09:53
当然,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您若确实不知道人家信用卡是盗用的,那么理论上而言,还是有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您的情况只可能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即要么构成犯罪,要么不构成犯罪。
建议您还是尽快向相关机关说清楚相关情况,避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毕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且,您现在已经知道有人盗用他人信用卡了,更不要参与其中了,该退的就赶快退了吧
通过情况属实,可能涉嫌犯罪
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 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
盗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如果你充值时不知道是盗窃来的卡,你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正常人的话怎么会去充50万元的话费,主观上还是可以推定你明知的,除非你自己能证明这一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