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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根据财政部2005【7】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才能退回给承包方。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1个月内支付50%质保金”,即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支付部分质保金,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法律有无规定只能在责任期满才能支付质保金?
法律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rry……(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3-06-03 14:16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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