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转制股份合作制遗留问题
转制股份合作制遗留问题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大兴集体制小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代,我的朋友也被卷入此行列(经营场地有公司调配,当时转制是5位正式职工,而成立公司需要8名职工,就想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其中有3位参股人员各 增加一位亲属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份与其他2位没有影响)。企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内部产生了分歧。其中有2股东(带有亲属的)提出退(转)股,把所有的股权(包括亲属的)以现金的形式转给了留下来继续经营的股东。并在公证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的公证。但是,其他留守人员没有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现遇到麻烦,由于黄浦、卢湾两区合并,企业名称有悖,需要改且企业的注册性质也需变更,(因现实有股东3人、挂名股东3人)。如果变更,就要按实有股东来注册。现如今当时转股的人提出要原来空挂的股东名保留,或者留守股东给予支付相应的兑现补偿。
(经营场地无任何证;至今也不知是谁的使用权或产证)
问题:一、空挂股东还可以挂吗?
二、留守股东需要支付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68594……(上海)
提问时间:2013-06-01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