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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姓名权
姓名权 本人35岁,多年前就有意愿更改自己的名字,这点也得到家人的同意,但是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过两次都被退回,说理由不充分。难道因为这点我就不能维持自己拥有的姓名权了吗?《民法通则》第99条说的很清楚,为什么到了地方具体实施时就有更多条条框框约束呢?希望能得到专业人士的指导改掉我现有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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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tLK6530(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10-08-0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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