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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派出所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父亲因工作跟同事起冲突,双方都受伤,但是对方伤势较父亲稍重,达到轻伤标准。报案后,我们在派出所所长的见证下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对方6000元钱,以后不再有争端。付钱、和解全过程都是在派出所进行的,对方也打了收条,但是收条什么的都在派出所,我们手上没有任何资料文件,我想请问:
1)达成和解的协议、对方的收条全部由派出所留存,派出所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正确的?
2)这种在派出所见证下的和解具不具备法律效果,对方可不可以反悔?
3)既然已经和解了,是不是就算结案了?
4)和解后,派出所说:此事数打架斗殴,要求父亲缴纳2000元保证金并且在六个月内不准到我们当地的县范围以外对方,否则可以算逃逸,既然已经达成和解,这样的要求是什么意思?有法律根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er58……(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3-05-29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