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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为什么动迁时不按国家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

为什么动迁时不按国家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 跟据沪(2011)71号文件第25条,(2011)77号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物权法)第42条,都规定要给予适当补偿,现在征收组人员说没有补偿,只补偿国有土地上建筑,难道我们手中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就作废了?也不收回?请问这是上海市的动迁政策还是征收组自己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ixin……(上海-杨浦区)
提问时间:2013-05-2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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