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要如何界定
1、诈骗行为终止日通常为诈骗实施终了且损失确定之日,即实际取得或控制财物之日。
2、连续诈骗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保存转账聊天记录,及时报案,由办案机关结合证据认定。
你好!诈骗犯罪行为终止之日,以行为人完全完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被害人最终因欺诈行为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实际取得控制涉案财物的当日为准,若行为人实施连环诈骗,以最后一笔诈骗行为完成、对应财物被其实际控制之日为终止日,你可结合自身涉案的具体行为节点对应确认。
“诈骗犯罪行为终止之日”不是看被害人发现没发现、报案没报案,也不是看骗子后来有没有“继续忽悠”,而是看诈骗这个犯罪行为本身,在哪一天彻底做完。
法律上的核心规则在《刑法》第八十九条:
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起算追诉时效;
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诈骗罪是“状态犯”,不是继续犯。这点必须先掰清楚。
诈骗犯罪行为终止之日,以行为人完全完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操作,彻底结束诈骗实行行为的当日为准,若行为人实施连环诈骗,以最后一笔诈骗的实行行为全部完成当日为终止日,该节点直接关联后续涉案认定相关的时效计算。
及时报案,由办案机关结合证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