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人,其高温补贴是否需要按照劳动年龄内人员的标准执行?
1、先看是否已享受养老待遇及用工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按浙江高温津贴标准执行。
2、属劳务关系的,不当然适用劳动法津贴,按合同约定;无约定可参照同岗位协商。
3、无论何种关系,都应落实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单位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高温补贴无强制按劳动年龄内标准执行的硬性要求,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协商约定,若事前无明确约定,可参照当地高温补贴的常规标准协商补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人员在 35℃以上高温露天作业,或室内无法降到 33℃以下,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看作业环境条件,不是看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要点: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岗位劳动报酬,遵循同工同酬;只要在单位管理下、从事高温作业,超龄工人(退休返聘 / 超龄务工)津贴标准与同岗位适龄劳动者一致,不能单独打折、减半。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