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费属查明损失合理费用,一般先由申请方垫付。
2、交强险通常不赔;商业险按合同,能赔则保险公司承担。
3、保险不赔或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按责任承担。保留票据,协商不成可诉讼主张。
由申请方先垫付,
伤残鉴定费属于受害方为明确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可先和肇事方协商,优先由保险在赔付额度内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或保险不予承担的部分,可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伤残鉴定费一般先由伤者垫付;最终承担上,按《保险法》第64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鉴定费,通常判由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是当然由肇事司机个人掏;但如果保险条款明确将鉴定费列为免责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或损失超出保险限额、或鉴定不被采信,则相应部分由肇事司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残鉴定费,原则上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一般不赔鉴定费;只有保险不够赔、或者保险合同免责有效时,才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鉴定费属查明损失合理费用,一般先由申请方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