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书若因被胁迫可撤销,但三年已过时效,难度大。
2、不起诉书只能证明房屋归属,不能直接抵销和解书。
3、你可另告侵占,但需新证据,建议先向法院声请撤销和解。
不起诉处分书不能直接确权。
1.你可先起诉撤销 120 万和解书,因胁迫或被欺诈签订的和解协议,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撤销后,提起民事确权诉讼,另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子归您所有。
你可先收集借名登记的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完整证据,以存在重大误解、和解书非真实自愿为由,在知晓可撤销事由后及时起诉要求撤销该和解书,同时持房屋实际归属的相关证据,针对对方侵占行为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占责任并返还对应款项。
你可在和解书签收后法定时限内,以签署时处于焦躁病发作、被胁迫非真实意愿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和解协议,同时收集借名登记的实际出资、占用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你所有,凭生效的确权文书可不再履行该和解书,侵占罪属于自诉范畴,你可持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你现在的直觉是:
「士林检察的不起诉处分书已经写我是房子有錢人/房子相关权利人,那我就可以拿这张纸,去告他侵占,顺便把120万和解书退掉。」
这个直觉有一半是对的,有一半会害你。
对的一半是:
不起诉处分书里如果载明「你主张借名登记」「你与房屋有事实上管领或出资关系」「罪嫌不足不是因为你无理」,这确实是你民事上很有用的材料。
错的一半是:
不起诉处分书 ≠ 房屋所有权判决书 ≠ 和解书自动失效 ≠ 可以直接告他侵占罪就会赢。
尤其你那张120万和解书如果是「诉讼上和解」或「法院调解笔录」,它有自己的执行力;你想把它推翻,要走「撤销和解/继续审判/再审/确认和解无效」这条路,不是拿不起诉书去柜台说「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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