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在超市摔倒
1、先拍现场、找监控、留小票和病历票据。
2、找超市协商,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
3、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超市;第三人造成就一并追责。
4、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顾客走进去,超市就有义务提供一个基本安全的购物环境。这个义务不是“保证你绝对不摔”,而是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可预见的危险——比如:
地面有水渍、油渍时及时清理并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
货架摆放不阻碍通道、不超出安全范围
照明充足、地面平整无坑洼
对易碎品、重物掉落等风险有防护措施
如果超市在这些方面存在疏漏,导致你妻子(家庭主妇)摔倒,超市就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以找超市索赔
你可先留存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若超市未尽到地面防滑、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先和超市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先拍现场、找监控、留小票和病历票据。
你作为家庭主妇在超市摔倒,若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地滑未设警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赔偿,先和超市协商留存现场照片、就诊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
超市有安全保障义务,若超市未尽到地面防滑、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可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若超市尽到义务,例如地面干净、防滑措施和警示标识齐全,顾客因为自己低头看手机等自身疏忽摔倒,那么超市可免责或减责。
先和超市协商,协商不成可留存现场照片、就医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