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使用权放弃后能否起诉赔偿?
1、二姐继续保留小房间、保障大姐可入住,已经在履行居住使用权,大姐起诉索赔房屋市价1/6,大概率败诉。居住使用权核心是有权居住,不等于直接拿房屋折价补偿,有居住条件却拒绝入住,再主张折价损失,法院一般不支持。
2、如果二姐卖房,导致大姐完全无法行使居住权,大姐有权起诉侵权。但不一定直接按市价1/6赔,法院会结合居住年限、房屋情况,酌情判赔偿,不会必然直接支持市价1/6。
1、不会败诉,保留房间供其居住已尽保障义务。2、卖房后也难获支持,居住使用权不能直接折算成房屋市值六分之一,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第一个问题:二姐已为大姐保留居住空间,未侵害其居住使用权,不会败诉。第二个问题:若二姐卖房时未保障大姐居住权益,法院可能支持大姐主张合理赔偿,但未必是房屋市价的1/6,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大姐不是房屋产权共有人(确权已经因 20 年时效被驳回);她的权利是历史公房原始受配人衍生的居住使用权(前案法院在租金案件中已经确认该权益),不是法定登记的《民法典》居住权**(没有登记),本质是基于公房福利配房历史形成的使用利益,不是直接等同于 1/6 房屋产权份额。
前案判 1/6 租金,是房屋对外出租、客观上无法提供自住空间**前提下的替代性补偿,不等于大姐永久享有房屋市值 1/6 的财产权。
问题一:二姐继承房屋后,持续空置 9㎡小房间、随时欢迎大姐入住,大姐起诉分家析产要求市价 1/6 折价,二姐大概率不会败诉
裁判核心逻辑
居住使用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有需要的人能够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而不是直接转化成一笔现金。
1. 二姐作为产权继承人,已经预留独立房间、明确同意大姐随时入住,不存在阻碍、拒绝大姐居住的行为,大姐的居住权益在物理上、事实上可以实现;
2. 大姐现状:长期住旅店、未来计划赴日本长期生活,本身没有实际入住刚需,属于 “有权利但不愿实际使用”;
3. “分家析产” 案由本身前提一般是共有物分割,本案房屋产权完全归二姐单独继承,不存在共有基础,法院大概率会直接驳回 “分家析产、支付 1/6 折价款” 的诉请;
4. 前案 1/6 租金判决的前提是**房屋整体对外出租、没有自住空间**,和现在 “预留房间可入住” 事实完全不一样,不能直接套用 1/6 标准。
风险边界:
二姐必须固定完整证据(书面通知、聊天记录、录音,明确告知小房间随时可入住、钥匙可交付、不设置任何阻碍);如果只是口头说可以住、没有留存证据,大姐当庭否认,法官有可能酌情认定居住保障不到位,产生少量补偿(但几乎不会直接支持市价 1/6)。
问题二:未来二姐卖掉房屋,大姐得知后起诉主张居住使用权被侵害、要求市价 1/6 赔偿
法院有可能支持补偿,但几乎不会直接按房屋市价 1/6 全额判赔**
裁判口径(上海大量同类售后公房判例)
1. 二姐出售房屋,会直接导致**大姐的居住使用权客观彻底灭失、无法再实现**,属于侵害历史形成的居住利益,法院支持赔偿损失的概率很高;
2. 但是**不会简单直接按房屋市价 ×1/6 计算:
前案 1/6 租金,是**出租收益分配比例**,不等于居住利益的价值比例;
法官会综合多因素酌情酌定金额:房屋原始配房背景、大姐长期未实际居住、大姐未来要定居日本(几乎无上海居住刚需)、大姐是否有其他可安置途径、房屋总价等,**酌定金额通常会显著低于市价 1/6;
少数极端判例里,如果原始受配权重很高、当事人长期无房,才会接近较高比例,但直接一刀切 1/6 非常少见;
3. 额外变数: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完成过户后,居住使用权不能对抗新产权人,大姐只能向二姐主张侵权赔偿,不能向买房人主张房屋权利。
大姐手里是法院判的"居住使用权"(1/6租金比例),不是产权,也不是法定居住权登记;二姐作为遗嘱继承的产权人,只要客观上有可入住空间、随时欢迎她来住,大姐再起诉要"市价1/6折价"在两场景下都极难被支持,但"二姐卖房"那一幕会比"二姐自住留房"风险略高一线,需要提前布防。
不会败诉,保留房间供其居住已尽保障义务。卖房后也难获支持,居住使用权不能直接折算成房屋市值六分之一,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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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直接起诉的,提交相关证据是不会敗诉的
第一,二姐已为大姐保留居住空间,未侵害其居住权,不会败诉。第二,若二姐卖房时未保障大姐居住权益,大姐可主张赔偿,但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非必然按市价1/6支付。
答:1、可能性不大;2、不会。理由:有登记的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即使是出售以后,所以买房者要了解清楚使用权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