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08年人事科员工造假离职令,23年无法办理退休,25单位
可以依法维权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2008 年被单位人事造假 “离职令” 导致社保断缴,责任完全在单位。你提出的 “个人只承担个人部分,单位部分 + 滞纳金由单位承担” 完全合法、合理,是维权的核心诉求。
法律与责任定性(你的底气)
造假离职令属单位严重违法
伪造离职手续、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停缴社保,属于滥用职权、侵害劳动者权益。
你2008 年不在西安、2012 年才接到通知并委托办理但未办成,有车票、同事证言等铁证:2008–2025 年间你并未真实离职、也未同意停保。
社保断缴纯系单位过错,与你无关。
补缴费用法定分担规则(2026 现行)
本金:单位部分(养老 16%、医疗 8% 等)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部分(养老 8%、医疗 2% 等)由你个人承担。
滞纳金(万分之五 / 日):100% 由单位承担(法律明确:因单位逾期未缴产生)。
结论:你只应出约个人 10% 左右(养老 8%+ 医疗 2%),单位 + 滞纳金约 90%(20 万里你大概只承担 2 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