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08年人事科员工造假离职令,23年无法办理退休,25单位人事恢复交社保
你提出的诉求(个人只承担个人部分,单位承担单位部分 + 滞纳金)完全合法、合理,且你手里的证据(不在场证明、12 年回西安车票、同事证言、委托办理记录)非常扎实,足以证明2008 年 “离职令” 系单位人事造假、你从未主动离职、社保断缴是单位全责。
一、法律定性与费用承担(核心依据)
1. 责任完全在单位
2008 年伪造离职令、擅自停缴社保,属于严重违法、恶意侵权。
你2012 年回国、到西安、委托同事办理,单位当时明确告知 “无法退社保、无法办理”,你长期不知情、无过错。
社保断缴(08—25 年)纯系单位过错,与你无关。
2. 补缴费用法定划分(你只出一小部分)
单位必须承担:单位统筹部分本金 + 全部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你只需要承担:个人应缴部分本金(养老 8%、医疗 2% 等)。
法律禁止单位把滞纳金、单位部分转嫁给你。
二、你现有证据的效力(非常强)
08 年不在西安证明:直接推翻 “你本人办理离职” 的说法,造假铁证。
12 年上海 — 西安车票 + 照片:证明你主动回国处理,单位当时已知情并拒绝恢复。
同事证言 + 委托办理记录:佐证你不知情、单位故意隐瞒、拖延。
23 年无法退休、25 年才恢复缴费:证明侵权持续至今、影响退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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