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银行办理贷款时,找了人帮忙办理。他和我签了一份合同,合同里写着我要
如果违反合同约定 ,就需要支付违约金,这是法律规定的。建议仔细研究一下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不用再理会。
你好,按你所述,合同约定存在欺诈行为,你可主张撤销该合同,无需支付18个点的费用及违约金。若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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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目前遇到的情况,即在委托他人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未被告知违约金条款而产生争议,我们理解这可能给您带来了困扰。通常来说,合同中的费用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但若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关键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可能构成欺诈或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关于“18个点的费用”的性质
合同中约定的“18个点的费用”,通常应理解为中介服务费或咨询费等。这笔费用的性质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该费用是为办理贷款所支付的报酬,那么它属于您与对方之间服务合同的对价。
二、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对方是否“故意隐瞒”了违约金条款这一重要事实。如果该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但对方未向您说明,且该条款的设定对您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您可以依据前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撤销该合同。
违约金条款本身是否有效:即使合同有效,违约金条款本身也可能因“过高”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一般不会被支持。
对方未明确告知违约金条款,且18% 的高额服务费本身就存在极大问题,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隐瞒重要信息,你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并可主张撤销合同。
一、核心法律判断:未告知违约金 = 条款无效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无效你签的合同(大概率是中介准备的格式合同)中,违约金属于免除或限制中介责任、加重你责任的关键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496 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中介),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并说明该条款。
结论:中介未主动告知、未加粗、未提醒,直接藏在合同里。你有权主张该违约金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直接无效。
构成欺诈 / 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
欺诈:中介故意隐瞒违约金这一重要事实,诱导你签约。
显失公平:18% 的服务费(行业惯例通常 3%-10%)+ 高额违约金,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48、151 条。你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二、关于 18% 服务费的合法性(关键)
过高且可能违法:18%(即贷款额的 18%)远超行业正常水平。
综合成本红线:若此 18%+ 银行利息,年化综合成本超过一年期 LPR 的 4 倍(当前约 14.8%),超出部分法律完全不保护。
未服务则无权收费:贷款尚未办理、未放款,中介未完成核心服务,即便合同有约定,也无权全额收取 18%,更无权强要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