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又将部分施工任务包给包工头。总包单位
1.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
2. 总包单位在建设单位与包工头合同中签字作为监督人,表明其知晓并参与了相关施工任务的分包。
3. 若建设单位拖欠包工头及其手下人员薪酬,施工总包单位需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施工总包单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先行清偿责任),核心原因是其明知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仍以 “监督人” 身份签字确认,构成对违法发包行为的认可与放任,违反了法定监管与用工管理义务
:总包单位不能免责,需对包工头及其工人的欠薪承担连带清偿 / 先行清偿责任。
实务提示:总包单位应拒绝在建设单位与包工头的违法发包合同上签字;已签字的,需立即纠正,完善分包手续、落实实名制与工资专户,降低法律风险。
可以依法维权, 协商不成 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