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这我想了解一下1953年班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还具
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土地权属方面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权属证书,当时实行的是农民土地私有制。但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变革,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终结。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确认了土地公有制,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因我国土地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仅对房屋所有权部分可能具有一定证明力,土地部分因国有化或集体化已失效,需结合房屋现状及相关登记情况判断,若房屋仍存在可作为房屋权属的初步证据。
1953 年该证基于《土地改革法》颁发,确立的是土地私有制;1982 年《宪法》明确我国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定国有外属集体所有),旧证中土地私有内容与现行法律冲突而失效.
您好!已失效。
可以依法维权的
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国有或集体所有两种,所以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
可以起诉解决的
已经失效
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来维权的,并且提交工资关系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