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发生工伤后,在治疗期间使用了自费的药物后,这部分自费
应当由企业承担
企业承担,
工伤治疗期间的自费药物费用,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企业承担。若超出上述范围,企业无过错则一般由个人承担,建议保留相关医疗记录与企业沟通确认。
1. 工伤治疗期间自费药物费用,通常视为治疗需要的费用,属于职业伤害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企业应按规定承担比例。
2. 如企业出租或拒绝支付,建议先与企业协商,明确自费药品的治疗必要性及费用明细。
3.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认定与拨付,必要时提交医疗单据、发票及诊断证明。
4. 若构成违法拒赔,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维权,主张支付自费药品的合理部分及相关费用。
5. 处理要点:保存好发票、药品清单、诊断与治疗方案及工伤认定材料,确保材料齐全。
对于您在工伤治疗期间因使用自费药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我非常理解您的关切。这确实是一个在实际治疗中常见且关键的问题。从法律和实践来看,这部分费用的承担主体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几个核心因素。
核心法律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治疗费用的支付遵循 “符合目录,基金支付;不符目录,视情况分担” 的原则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适用解释:这是最核心的规定。它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是 “符合目录” 的费用。因此,如果使用的自费药物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目录内药物不足或无效:如果因伤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才能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且经治疗医院出具明确意见(如情况说明、会诊记录等),证明目录内药品无法满足治疗需要,则由此产生的合理自费药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获得必要的、合理的工伤治疗。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如果用人单位未为您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有工伤待遇(包括目录内和目录外的医疗费)均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自费药费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用人单位已参保但目录外用药:如果单位已参保,且目录外用药未经医院明确证明为必要,则这部分费用可能需要由您与单位协商解决,或由您自行承担。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出于人性化管理或避免纠纷的考虑,会愿意承担部分合理的自费药费。
你好,若已参加工伤保险,目录内合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外“治疗必需且无替代药” 的自费药一般由单位承担,非必要或与工伤无关的则需你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