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拆迁安置 剩余时间: 4天15小时
已过37年的拆迁补偿历史问题还能解决吗 1987年7月,本人家庭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唯一私有房屋(测66.73平方米),因厦门东风厂扩建厂房被拆迁。当时由华兴公司(受东风厂委托)与本人父亲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及搬家补贴共计4757.15元。现发现以下违法违规及不公情形: 1. 拆迁程序违法: 拆迁所依据的市规划局(86)厦规办字第041号批准文件已过有效期,原市土地局据此审批的拆迁程序违反当时《土地管理法》及拆迁管理相关规定。 2. 补偿显失公平: 违反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平合理补偿”的规定,侵害本人家庭财产权。 3. 程序瑕疵: 原土地局工作人员未出示合法审批文件,未书面或口头告知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法定权利,仅通知对接东风厂办理住房手续。我父母系不识字的普通群众,未被告知安置住房为公房性质,一直误认为是永久分配的私有住房;且安置房交付时为毛坯房,本人家庭自行承担全部装修费用,进一步强化该认知。本人父亲因信息不对称签订协议,实质被剥夺选择权。 4. 常规途径失效: 现华兴公司、东风厂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负责人失联,协议履行主体消亡. 现依据以上条件,请问还有诉讼解决的意义吗
问题状态:投票中
提问人:ask202……(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25-12-16 20:53
投票中的解答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