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注销,仍有欠款没有收回,原法人起诉后被驳回,依照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由股东起诉维权
公司注销后追讨欠款遇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确实棘手。面对这种情况,核心在于找准适格原告并准备充分证据。
明确适格原告与法律依据
公司一旦注销,其法人资格便终止,不能再作为诉讼主体。因此,原法定代表人以已注销公司的名义起诉,法院裁定驳回是正确的。此时,能够主张该笔债权的适格原告是原公司的全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上,公司经合法清算后,其剩余财产(包括未实现的债权)在清偿所有债务后,依法由股东进行分配。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是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被注销的,那么情况会更为复杂,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与代表公司追讨外部债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两个问题。
应该是原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才合适的
企业注销后,权利义务一般由股东承继。原法人可让股东以自己名义重新起诉,准备好能证明债权归属股东、欠款事实及金额等相关证据,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诉状及证据,争取法院支持诉求。
看具体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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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按照欠款来偿还的
针对原告主体不具备的情况,首先可以考虑起诉主体变更或请法院允许追加被继承主体、共同诉讼人,若企业已注销可申请确认债权并通过清算组或破产程序处理;其次可就债权线索进行追偿,向原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追索,必要时提请强制执行或申请破产重整/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再次若有证据显示前法人与合同存在实际经营主体关系,可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最后密切关注时效问题,及时提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