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下物业费的问题,房子一直空置,按山东省规定,空置房收取不高
关于您提出的空置房物业费问题,根据山东省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物业公司要求您按照合同约定的70%缴纳空置房物业费,很可能是合理且具有法律依据的。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析其中的法律规定和逻辑关系。
核心规定:省办法与合同约定的关系
您提到的“空置房收取不高于60%”的规定,来源于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该条款确实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然而,此条款也明确授权:“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这意味着,省级规定设定了一个上限(60%),但允许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此上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比例。
如果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中,明确空置房物业费可按最高70%的标准收取,那么该市的物业合同约定70%就可能在当地规定框架内。但需要核实该地方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从山东省的普遍实践来看,多地市(如泰安、烟台牟平区、曲阜市)出台的细则都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按照不超过60%的标准收取。因此,在山东省内,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高于60%的收费比例,可能与地方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山东省规定空置房收费不超60%,合同约定70%与之冲突。若规定属强制性,合同约定无效。可与物业协商按规定收,协商不成可向住建局反映或诉讼解决。
可以协商解决不行依法维权
可以依法维权
需要起诉解决的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