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
你好!对于您遇到的这起由图书馆座位预约引发的纠纷,我非常理解您目前的处境和担忧。从您的描述来看,此事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民事侵权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他人】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殴打他人的法律后果。您“抱住他”、“摁在椅子上”等行为,属于肢体冲突,即使未造成明显外伤,也可能被认定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身体”,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您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对方要求5000元精神损失费,需证明您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检查无伤痕),其“严重精神损害”的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可以说他是讹诈
可以直接按照报警来处理的
你行为未造成实际伤害,他索赔精神损失费无依据可算讹诈。报警的话,因无伤痕大概率调解处理。你可拒绝赔偿,若对方坚持可让其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