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去世,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另有丧偶儿媳一个,孙子孙女若干,有
根据法定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作为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若未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不作为法定继承人;孙子孙女属于代位继承范畴,但需其父(即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方可触发。房产证遗失需先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办,再办理继承手续。若各方无争议,可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有争议,则需通过诉讼由法院确权。流程包括:补证、确定继承人、分配份额、产权过户。建议尽快收集赡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您好!被继承人(爷爷奶奶)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作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若未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不作为法定继承人;孙子孙女属于代位继承范畴,但需其父(即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方可。房产证遗失需先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办,再办理继承手续。建议尽快收集赡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协商或者起诉
可以依法维权, 联系我, 详细解答
您好,我是全国优秀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已经执业16年,诉讼经验丰富。继承纠纷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最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涉及隐私可以电询,为您详细分析。
你好!对于您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继承问题,我非常理解您的关切。在处理此类涉及多位家庭成员、文件不全的遗产继承事宜时,情况会相对复杂。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您爷爷奶奶的案例中,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他们的子女,即您提到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丧偶儿媳和孙子孙女通常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代位继承。如果爷爷奶奶的某个子女(即您的父辈)先于爷爷奶奶去世,那么该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辈本应继承的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适用解释:该条文是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的特殊规定。但您明确提到“有尽到赡养义务的是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未提及丧偶儿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她一般无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的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儿媳若未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不享有继承权。孙子孙女可通过代位继承主张其父应得的份额。房产证遗失需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补办,再办理继承公证或诉讼确权。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根据赡养情况、贡献度等因素依法分割遗产。
可以直接按照遗嘱来执行的,并且提交证明
首先,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有继承权。若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也可继承。房产证可补办,遗嘱不明按法定继承。各继承人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需要起诉解决的
房产证可以补办,继承按照法定继承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