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7:58 14岁学生,男,上课期间与同学逃课翻墙,同学提议
你好!对于您孩子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我们深表关切。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多方责任,核心在于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提议逃课的同学是否存在过错。通常情况下,此类事件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量各方的行为与过错程度。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款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8周岁以下的儿童)。虽然您的孩子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条文体现了法律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严格要求。学校需证明自己已尽到职责,否则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您的孩子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该条款规定,学校需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这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比,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即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同学提议逃课翻墙,并在事发后未及时救助,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您的孩子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学没有责任,学校有一部分责任是管理 责任,本人也有一大部分责任自行承担
这是可以处理解决的
可以直接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的
学校和同学都需担责。学校老师未及时发现逃课有管理失职责任;同学提议逃课且见伤不救有过错。可与学校、对方家长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