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发出一款付费功能软件,有合伙人和普通代理涉及返利,并且每位用户付
这种模式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违法犯罪。返利和冻结资金等方式易引发资金风险。建议调整模式,取消冻结资金,规范返利规则,确保合法合规,必要时咨询监管部门。
你好!对于您公司所采用的这种结合了付费、返利、资金冻结及推荐解锁模式的软件运营方式,我们理解您对其中潜在法律风险的担忧。通常而言,此类模式的核心特征与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其合法性高度依赖于具体运作细节,但确实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行为界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适用解释:该条例明确了传销行为的三个特征:“拉人头”(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入门费”(要求交纳费用获得资格)、“团队计酬”(以下线业绩给付上线报酬)。您描述的“用户推荐一人购买使用则相应解冻”模式,明显符合“拉人头”的特征;用户付费购买软件功能,可能被认定为“入门费”;合伙人与代理的返利机制,可能涉及“团队计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解释:该罪名是打击传销活动的刑事法律依据。如果您的模式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和“层级计酬”的特征,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
适用解释:您提到的“冻结同等资金”并以此作为返利或解冻的条件,涉及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若未取得相关金融牌照,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可以依法维权的
违法。。。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