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多前小孩寄养在别人家,家长后来没付抚养费,那地址后来也拆迁了,到
从法律角度,寄养方有权要抚养费。虽地址拆迁、孩子被送养,但抚养事实存在。建议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寄养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追讨。
你好!对于您描述的20多年前孩子被寄养,后因家长未支付抚养费且地址变迁,导致孩子8岁时被送养的情况,我们非常理解此事可能带来的复杂情感与法律困惑。从法律角度看,此事涉及抚养义务、送养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等多个层面,需要综合进行分析。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未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该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合法送养的条件。孩子被送养需符合法定情形,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在知道权利受损后三年内未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但本案情况特殊,涉及持续性的抚养费支付,时效问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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