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给手机店交了两百押金(两台),然后后面分期付了首付九百(其中一台的首付)
这得看你们和手机店的约定。若没明确说首付不可退,可尝试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或去法院起诉。建议先好好跟店家沟通,说明难处争取退款。
可以依法维权,联系我, 详细解答
你好!对于您在购买手机过程中遇到的押金和首付款问题,我们非常理解您的困惑与不安。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主要涉及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区分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通常情况下,您支付的首付款作为预付款的性质较为明确,其退还的可能性较大,而押金的性质则需要结合具体约定来判断。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定金的担保性质及其成立条件。您支付的200元“押金”如果符合“定金”的特征(即作为债权的担保,且约定了违约时的罚则),则可能被认定为定金。但需要明确其具体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定金罚则。如果您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即不履行合同),则可能无权要求返还该笔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您“不想买了”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并据此判断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可以直接按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这是可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