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拿着12年的已废弃的电费收费政策,欺骗业主,谎报电价
物业公司长期(近3年)利用废弃的电费收费政策,故意谎报电价并向业主多收电费,若违法所得金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个人诈骗5千元至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5万元至10万元以上,具体以各地立案标准为准),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或《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合同诈骗罪(若与业主存在供用电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但更常见的是,此类行为可能优先适用《电力法》第44条和《价格法》第14条,由市场监管部门或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擅自加价收费"的行政违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多收费用;若查实物业公司主观上明知政策已废止仍恶意欺骗、长期系统性敛财且金额特别巨大,则可能构成刑事诈骗,需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业主可集体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并提供缴费凭证、政策文件对比等证据)。建议业主收集物业公司收费明细、政策废止依据(如发改委或电力部门文件)、缴费记录等证据,先向当地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或住建部门投诉举报,若查实金额达标或存在明显诈骗故意,可推动刑事立案。
可以直接按照报警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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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构成诈骗。若物业故意用废弃政策骗钱且金额大,可按刑事案件处理。业主可收集证据向公安报案,也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
看具体证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