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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二十年左右未用,使用权、所有权集体可以收回吗?
政府征用集体土地二十年左右未用,使用权、所有权集体可以收回吗? 1993年,原区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当时只有(三、五千元一亩)转让给单位、个人建房,有部分土地二十年左右一直闲置未用。请问,这些闲置土地集体或承包户能收回所有权和所有权。假如收回的话,是有偿还是无偿收回。有偿,价格是1993年的几千元一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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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蓝色鲸龙(重庆-武隆)
提问时间:2013-05-2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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