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书面合同违约的界定,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书面合同违约的界定,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在今年三月底与房东签订合同,4月开始入住,合同内容包括租期、租金等事项,也标明了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一个月租金,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还标注了减免一个季度的水电费。当时签合同时,也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房东会提供自行车。因为附近有人装修,我也问过房东是否会吵闹,房东说只装修几天,绝对不会吵了。当时因为大家同是学生,就相信了。
后来住进去之后,房东说我们水电费用太多,不愿意支付。后来没办法只好协商说给80%的水电费。自行车的问题也讨论过,房东也明确表示过会在4月底给我,可后来又说没办法弄到自行车,让我自己解决,之后多次协商未果。关于附近房屋装修吵闹的问题,一直到现在,已经住了两个月了,可还是一直装修不断。之后还有很多关于口头承诺的事件都没有完成。
现在因为我实在忍受不了这种居住环境,且学校发布了强制性文件,要求我们6月1号之前必须搬回寝室,所以我就搬走了。我们当初交了押金、一个季度房租、一年的网费(当初房东也承诺过如果未住满一年可以退剩余的网费)。我希望房东能退回一个月的房租以及剩余网费。本来想私下解决,可跟房东沟通过,房东反说是因为我主动搬出去的,所以是我违约,且钱已经支付了,绝不可能退还,甚至说除非法院判定是他违约,否则绝不退钱。我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上诉,是否有胜算?学校发布的强制文件是否可以作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房东口头承诺是否可作为证据证明房东违约?水电费是否可以作为房东违约的凭证?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海燕07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3-05-25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