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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房产证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房屋经济补偿”案 小明与小红恋爱多年准备结婚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房产证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房屋经济补偿”案 小明与小红恋爱多年准备结婚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房产证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房屋经济补偿”案 小明与小红恋爱多年准备结婚。女方父母要求男方给女方50万元彩礼,买完房再结婚,婚后小两口一起还贷款。小明与小红协商购买一套总价5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200万元、贷款300万元。首付出资的情况为:小明100万元,小明父母50万元,小红父母将男方给女方的50万元彩礼用于出资。由于小明出资金额最多,故房产证只写上小明个人的名字。 小明和小红结婚3年后,两人闹离婚,期间总共还贷30万元,其中本金部分为18万元、利息部分为12万元;离婚时该套商品房市值800万元。小明和小红两人协议离婚,商品房归小明个人所有,但需要对其他出资人进行经济补偿。请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析哪些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小红获得的补偿金额是多少?
问题状态:待解决
提问人:ask202……(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24-12-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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