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被告以抽逃资金100万元范围內支付原告。但经过股权拍卖被告迟了二年才支付,执行法院认为100是封顶,没有延迟双倍利息和诉讼费本案最多支付一百万元整,对吗? (注明:欠我一百万是出资股东,还有其它股东,被告只出资一百万后抽逃一百万,后法院就判被告赔偿我一百万元,经过两年时间才强制拍卖到股权,成交价一百五拾万元。执行法只付我一百万元整,关于延迟支付的双倍利息和诉讼费都不支付这样对吗?)我能申诉要回这二年的双倍利息和诉讼费吗?多谢指点。
判决书有写:“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
(能给个信息等我以什么方法追,能去上一级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即是中院) 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enghu……(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5-24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