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被告以抽逃资金100万元范围內支付原告。但经过股权拍卖被告迟了二年才支付,执行法院认为100是封顶,没有延迟双倍利息和诉讼费本案最多支付一百万元整,对吗?                               (注明:欠我一百万是出资股东,还有其它股东,被告只出资一百万后抽逃一百万,后法院就判被告赔偿我一百万元,经过两年时间才强制拍卖到股权,成交价一百五拾万元。执行法只付我一百万元整,关于延迟支付的双倍利息和诉讼费都不支付这样对吗?)我能申诉要回这二年的双倍利息和诉讼费吗?多谢指点。  
   判决书有写:“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负担。”
(能给个信息等我以什么方法追,能去上一级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即是中院)  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enghu……(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5-24 11:05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