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人行道骑行被机动车撞伤致死
人行道骑行被机动车撞伤致死 我老爸在小马路跟主要街道交叉的十字交叉口,发生车祸。当时河东街中间有铁栅栏将河东街分为北边两车道和南边两车道,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但有人行道让行标识。当时我老爸由北向南,慢速顺行在人行道右侧,当我老爸过了河东街中间铁栅栏,河东街南侧第一车道看见我老爸骑着电动车过马路,都已经停车让行;但河东街南侧第二车道的超速行使的机动车还是将我老爸撞飞了,导致我老爸出血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主次责任,但对方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对等责任认定,理由是他超速行使,但我老爸也骑行在人行道上。实际上,对方超速行使、人行道前没有礼让非机动车(山西省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要求人行道前,非机动车礼让非机动车)右侧超车且超车前没有拉开足够安全距离没有提前鸣笛,导致车祸发生。但交警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了对方超速,其他非法情形没有确认,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我老爸人行道上骑行非机动车违法。我该咋办?我能否以交警没有认定肇事司机人行道前没有礼让非机动车等更重要的违法行为,要求认定对方全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宁夏-银川)
提问时间:2024-06-02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