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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2016年取得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一级残疾,载明我为监护人

我弟2016年取得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一级残疾,载明我为监护人 我弟2016年取得残联发的残疾证为精神一级残疾,载明我为监护人。此后我弟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治疗至今。22年我弟做原告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对方,我做为监护人代理诉讼,但在一审中被告对我弟民事行为能力质疑,认为我不能做监护人,另案提出对我弟进行精神鉴定,但精神鉴定后却拒绝交费并撤诉。23年一审法院判决我做为监护人代理不违反法律。24年2月生效的二审终审判决书已经确认我弟弟为精神残疾,我为监护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现对方在无新证据情况下,又再次立案申请对我弟弟进行精神鉴定,我可以用93条规定抗辩拒绝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ei230929mjG(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24-04-0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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