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律师们都同意这个说法吗?
律师们都同意这个说法吗? 问题是--我要立代代书遗嘱,其中一个见证人是我舅舅,即我母亲的弟弟,我母亲在我没立遗嘱前死去多年,舅舅还能做我的遗嘱见证人吗?另一见证人是我妹妹的儿子。遗产我要给儿子!
我觉得这个很有道理---按法律的规定的,我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管第一第二,反正是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母亲的弟弟与我妹妹的儿子都是不继承人,但他们都是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母亲是我的继承人,但她先死,这种情形不适用代位继承。所以说,在法律上她是我的继承人,实际上因为她先死,在我死时,她不能作为我的继承人。但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继承人应以继承发生时存在的继承人为限。
而且,立遗嘱之时,继承人还在呢,也不知道哪天就不在,所以,应该推定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而不是指继承发生时实际参与继承、遗产分配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利害关系人在民法领域通常是指近亲属和债权债务人,其中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容易界定。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泛指与某一特定主体建立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如买卖人等。
虽然母亲死去,但是同她弟弟的关系是不会变!
好像我母亲死去,我还是我母亲的利害关系人。
所以两个都不可以做遗嘱见证人!
问题补充:如果有不同意的,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IGI78……(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0-07-31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