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变更问题。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于本案件可以你们的离婚协议约定,你享有10%的公司股份。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函告,是否同意购买转让的股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做回复或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份!你取得股东资格,可以主张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不予配合的,有权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13971214013: 18971349500
按你们的协议聘请律师起诉争取合法股份权益即可.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1533711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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