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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 -的,企业课堂培养及岗位实习成绩可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 -的,企业课堂培养及岗位实习成绩可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 -的,企业课堂培养及岗位实习成绩可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一)违反本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未经单位和学院同意,私自更换、离开原单位的。 (二)不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及格的. (二)企业课堂培养及岗位实习时间未满8个月的. (三)拒不接受实习带队老师巡查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所在企业(项目)有关规定、表现不好或给所在企业(项目)造成不良影响,被企业(项目部)辞退的。 这个条款的第一条的前提是不是先违法第四条,更换实习单位才会受被判定不合格。如果没有违反第四条后面的条例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东-揭阳)
提问时间:2023-08-27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