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关于商品房改革后财产分配问题
关于商品房改革后财产分配问题 男方家里一共子女3人,小儿子结婚的时候,房子由父亲公司分配的一小套和小儿子自己公司分配的一小套合并成一大套(约70平),作为婚房。后商品房改革,小儿子夫妻俩自己出资一万五千元购买下这套房产。现在,小儿子父亲立下遗嘱,说因为这套房子当初有一部分是父亲公司分配的,所以将来遗产继承上子女三人平均分配,但是小儿子要将70平这套房子的一部分补偿给另外两个子女。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合法?遗产是否应该平均分配,小儿子不应该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itipp(上海)
提问时间:2013-05-2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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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父亲单位福利部分是父亲遗产,父亲有权利以遗嘱方式处理
追问:但是小儿子夫妻俩已经自行出资买下来了,这个也算作父亲的遗产?
回答:如果和市场价有差价,这部分是福利
追问:你这个差价指的是什么和什么的差价?如果父亲有权利分配,那小儿子夫妻俩出资的1.5w这部分出资应该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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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在小儿子名下,房屋不属于遗产,遗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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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夫妻俩人购买产权时适用94方案还是95方案之后了。
追问:94方案和95方案有什么区别?
回答:94方案就是同住人对房产仍旧有份额,虽然产证上没有名字;95方案以及以后以产权登记为准。
追问:那小儿子出资购买的1.5w元,这部分如何认定呢?
回答:小儿子的出资应增加小儿子的份额。
追问:你是指增加小儿子在遗产中的继承份额么?那按照你的意思,小儿子还可以获得比三个人均分还要多的遗产么?有点晕了
回答:是增加小儿子的对房产的原始份额,不是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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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当初分给父亲的房子是什么性质?可有产证?父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明确哪些是父亲的财产。遗产可以平均分配!
追问:现在产证上名字是小儿子夫妻俩的,当初分给父亲的房子就是80年代商品房改革前,单位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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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改革时,小儿子夫妻出资买下大房子产权,因为有部分是其父亲的福利分房,因此其父亲其实是可以为房子的共有人的,但是其父亲在知道小儿子买断房子产权的事实后没有及时提出主张,因此超过了诉讼时效,房子为小儿子夫妻所有,不属于其父亲遗产,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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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改革时,小儿子夫妻出资买下大房子产权,因为有部分是其父亲的福利分房,因此其父亲其实是可以为房子的共有人的,但是其父亲在知道小儿子买断房子产权的事实后没有及时提出主张,因此超过了诉讼时效,房子为小儿子夫妻所有,不属于其父亲遗产,所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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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小儿子是合法的产权人,其父亲已经无权就该房产订立遗嘱。
如有争议,来电联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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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这一大套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是小儿子的名字,是表明父亲已做赠与,实际已经不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则父亲不能再遗嘱予以处分,父亲只能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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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