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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七星关区新兰公司借款53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七星关区新兰公司借款53万元 2019年12月2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七星关区新兰公司借款53万元,经协商一致,以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为甲方(借款人)、七星关区新兰公司为乙方(出借人)口张xx为丙方(担保人)、吴xx丁方51 (担保人)、陈xx戊方(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固定利率2.1%。....借款通过糜xx在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6217890001 087863831的账户转入借款人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在中国银行毕节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332005903133的账户,双方未约定款项的偿还时间。”。张xx、 吴xx、陈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七星关区新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按约定将借款53万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但毕节市七星关区xxx贸易公司在获得借款后,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案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贵州-毕节)
提问时间:2023-06-14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