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3-05-17 22:12
婚后还按揭的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属于共同财产,以平均分割为原则
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女的名下就是女方的,但是供房部分是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