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 周XX用借钱为诱饵,让原XX写下了2009年,和2010年合计2万的借条,周XX没有给原XX两万元的现金,可给了原XX2008年元月的借条,但事实上出示证据原某已经把以前的欠款已经还完,周某给原某的借条是周某在原某家偷走的。现在周某把原某告上法庭,让原某还2009年的1万元,2010年1万元,并且周某私自在借条上注明了利息。原某是被骗写下借条以为周某要给钱,可是没有拿到钱,确成了被告。周某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算诈骗吗。原某把前欠条的钱已经还完。这次违心写下的欠条,事实上并没有产生相互的债务关系。原某应该咋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乌龙茶(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0-07-30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