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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下住宅是商住两用住宅,一楼商铺,租给别人开餐饮。22年月到10月不营业,营业执照5月已注销
本人名下住宅是商住两用住宅,一楼商铺,租给别人开餐饮。22年月到10月不营业,营业执照5月已注销 本人名下住宅是商住两用住宅,一楼商铺,租给别人开餐饮。22年月到10月不营业,营业执照5月已注销。在22年9月份前垃圾处理费都是物业代收,一直是按12块一个月收。22年10月开始说转交给水厂代收。22年10月新租户营业便利店类。23年2月7日收到水厂账单,写着卫生费200元,咨询水厂得到答复是做餐饮的100块一个月,便利店是50块一个月,如果不营业了要去环卫局注销更改,不更改就一直按以前餐饮类收费。我不理解,为什么新规出来收费前工作人员不核实情况再实行收费,如果店以前是做便利店,后来改成餐饮,只要不去环卫局更改,是不是只按便利店50元收费。那这样的话区分营业种类收费有什么用,这算乱收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30210DAcZ(广东-阳江)
提问时间:2023-02-10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