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纠纷调解三个月后对方鉴定为轻微伤我该如何处理?
纠纷调解三个月后对方鉴定为轻微伤我该如何处理? 2013年1月21日邻里纠纷,当时没有报警。23号吵架报警。25号派出所、村委调解,对方要求赔偿脸部抓伤医药费388元,但最终调解下来结果是不要求我承担任何费用,并形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派出所警员、村委、双方当事人签字,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13年4月份 对方鉴定为轻微伤 再次报警。派出所又要开始做调解。
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oce(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3-05-17 10:10